1月8日,由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石某某、马某红、马某柱等十六人非法狩猎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五河县人民法院认定石某某等16人造成生态资源损失16346345.6元,判决被告石某某、马某红、马某柱赔偿因猎杀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生态损失1144万余元;张某某、刘某等十三人赔偿因猎杀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生态损失1.3万余元至61万余元不等,共计490万余元;石某某、马某红、马某柱对上述490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7年4月至10月初,石某某、马某红组织张某某、刘某等13人,向其传授捕获鸟类的方法和工具。这13人分别在五河县小圩镇、申集镇、东刘集镇等地,使用竹竿、粘网等工具,采取播放音乐、诱鸟扑网的方法,非法捕猎灰头鹀、栗鹀、黄胸鹀以及黑水鸡等野生鸟类共计65918只。13名被告捕获的鸟类后由石某某、马某红、马某柱予以收购、管理并出售牟利。经鉴定,上述鸟类均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每种野生动物的生态价值均为300元。
五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石某某、马某红、马某柱等十六人非法狩猎、收购野生动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其捕猎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致使生态平衡性及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五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16名被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按照石某某、马某红、马某柱应承担70%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张某某,刘某等13人应承担30%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作出了上述判决。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当前,由于不法分子乱捕滥猎,各种野生动物的生存正在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威胁,埋下了病毒侵袭的隐患。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有职责有义务保护野生动物免受威胁、生态环境免遭破坏。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需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资源,该案成功办理捣毁一条横跨多省的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地下产业链,既保护了野生动物资源,又推动了“禁野令”落实落细,筑牢维护生物多样性和公共卫生安全的法治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