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检察院本级
根据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01]42号)文件规定,省检察院主要职责是:
1.依法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检察工作的议案。
2.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部署全省检察工作的议案。
3.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领导全省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4.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5.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6.对重特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7.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工作。
8.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9.对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诉。
10.对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做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11.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负责全省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上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12.对检察工作中执行法律、政策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13.协助地方党委抓好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省编制主管部门管理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
14.协同省委主管部门管理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协助省辖市党委管理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派出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及其派出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15.组织指导全省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全省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16.规划和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承办有关案件的勘验取证、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工作。
17.规划和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和装备工作。
18.负责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审批省人民检察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19.负责其他应当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白湖人民检察院
根据安徽省编办《关于印发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编办[2011]309号)文件规定,白湖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是:
1.对监狱执行刑罚活动和管理教育罪犯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5.对监狱侦查的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对监狱的立案、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受理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7.依法应当行使的其他监督职责和上级检察院交办的有关事项。
(三)南湖人民检察院
根据安徽省编办《关于印发安徽省南湖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编办[2011]311号)文件规定,南湖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是:
1.对劳教所执行劳教决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劳教所呈报和劳教管理机关批准延期、减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劳教执行和监督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4.对公安机关侦查的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受理劳教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6.依法应当行使的其他监督职责和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有关事项。
(四)九成坂人民检察院
根据安徽省编办《关于印发安徽省九成坂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编办[2011]310号)文件规定,九成坂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是:
1.对监狱执行刑罚活动和管理教育罪犯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5.对监狱侦查的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对监狱的立案、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受理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7.依法应当行使的其他监督职责和上级检察院交办的有关事项。
(五)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
根据安徽省编办《关于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机构编制问题的批复》(皖编办[2012]72号)文件规定,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主要职责是:除皖南铁路地区职务犯罪案件由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管辖外,承担我省境内铁路地区及途径的旅客、货物列车发生的各类刑事和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律监督职能。
二、部门概况
省检察院由省检察院本级和四家二级预算单位组成,编制507人,目前在职464人;事业编制23人,事业编制在职11人。离休人员18人,退休人员121人。
三、2014年度主要工作任务
2014年检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中央、省委和高检院的决策部署,以执法办案为中心,以“三个强化”为总要求,以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己任,以服务改革发展、严格规范执法、强化诉讼监督、打造过硬队伍为着力点,不断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为打造“三个强省”、建设美好安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重点抓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一要紧紧围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扎实推进平安和谐安徽建设;二要紧紧围绕推进反腐败斗争,着力提高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法治化水平;三要紧紧围绕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四要紧紧围绕增强执法公信力,着力推进检察业务提质增效;五要紧紧围绕完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着力深化检察改革;六要紧紧围绕夯实检察事业发展根基,着力强化自身建设。
四、收支预算安排情况
省检察院本级及四个派出检察院2014年度可支配收入11429.8万元,全部为预算拨款安排,支出预算11429.8万元,收支平衡。其中基本支出8001.6万元,用于保障机构日常运转;项目支出3428.2万元,用于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全年预算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为:公共安全支出9585.4万元,占83.9%;教育支出237.2万元(全省基层检察干警招录培养费),占2.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95.8万元,占6.9%;医疗卫生支出376.3万元,占3.3%;住房保障支出435.1万元,占3.8%。
附件:1.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公共财政预算收支预算总表
2.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公共财政预算收入预算表
3.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公共财政预算支出预算表
4.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公共财政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5.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预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