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砀检刑抗〔2014〕05号
砀山县人民法院以(2014)砀刑初字第0009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广兴、刘文刚、赵和平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一案判决:被告人王广兴犯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刘文刚犯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赵和平犯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以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对被告人王广兴判处刑罚,属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虽然案发二十天前砀山境内发生了龙卷风自然灾害,但并未影响本案中的电缆线正常使用。被告人赵和平、刘文刚与证人郭××均能证实,当时是王广兴声称电缆已毁,安排剪断。对于赵和平、刘文刚而言,可能因听信王广兴而产生误判,但被告人王广兴对自己的行为是明知的,从其一再辩解“劝止未果”,亦可以得知其对剪断电缆线会的结果是明知的,但为了私利,仍提供断线钳并向他人许诺出事由自己负责,指使他人私自剪断电缆线,造成关帝庙等6个乡镇13260名宽带信号中断20小时30分,朱楼镇、关帝庙镇、薛楼工业园区5676户电视信号中断19小时的严重后果。被告人王广兴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且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处其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14年6月9日
附:被告人王广兴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砀山县******,被告人刘文刚、赵和平现羁押于砀山县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