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宣检刑申复决〔2014〕1号
时间:2014-07-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宣检刑申复决〔2014〕1号
申诉人潘×甲,女,****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郎溪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郎溪县******,系原案被害人。
原案被不起诉人潘×乙,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郎溪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郎溪县******。
申诉人潘×甲因不服郎溪县人民检察院郎检刑不诉〔2014〕1号不起诉决定书对潘×乙涉嫌抢夺一案所作的不起诉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申诉人潘×甲诉称:郎溪县检察院在办理潘×乙抢夺一案中,接受潘×乙家属吃请,且让其家属查阅案卷泄露案情致使证人受到威胁、殴打,请求本院依法撤销郎溪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依法追究潘×乙的刑事责任。
本院复查查明:2011年8月24日7时30分左右,在郎溪县******潘×甲家豆腐摊前,潘×乙的嫂子李晓兰因琐事与潘×甲发生争吵并互相殴打,潘×乙和其兄潘光锡见状后也参与殴打。其间,潘×甲的一条黄金项链丢失。
本院复查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原案被不起诉人潘×乙实施了抢夺行为,潘×乙涉嫌抢夺罪证据不足;关于申诉人反映的办案不公等问题,本院已作出调查结论并答复申诉人:郎溪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期间未接受潘×乙家属宴请,也无让其家属查阅卷宗等违法情形。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
本院决定:维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郎检刑不诉〔2014〕1号不起诉决定书。
201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