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鸠检一部刑不诉〔2019〕1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11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镇**村**号,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8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22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当行驶至**路**路交叉口路段时,被交警现场查获并被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酒精含量84mg/100ml。交警遂将黄某某带至芜湖市第五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送交检验,经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2019]法毒检字第0748号检测报告单显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被查获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82.4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其体内乙醇含量刚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追诉标准,且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系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1日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