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戚煜枝,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全椒县,身份证号码341124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戚煜枝曾因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8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其又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合肥海关驻新桥机场办事处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当日由合肥海关驻新桥机场办事处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海关驻新桥机场办事处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煜枝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戚煜枝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戚煜枝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微信联系昵称“此号不收款”(身份不详)、“婷婷宝贝”(身份不详)的人从日本购买了100粒三唑仑(俗称“日医工,025”),为逃避海关监管,戚煜枝使用收件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镇**小区**栋”、收件人名称“沙某某”、收件电话“1555230****”等虚假信息收件。2019年7月3日,包裹单号EG703261463JP、申报品名为“Vitamine维生素”的邮件从合肥国际邮件互换局邮寄进境,当月5日,戚煜枝在全椒县**镇**小区门口取件时被侦查机关当场抓获,从邮件中查获毒品疑似物10克。
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三唑仑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使用的手机;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3.被告人戚煜枝的供述和辩解;4.毒品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5.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及相关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煜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煜枝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贩卖为目的从境外走私10克三唑仑入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戚煜枝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戚煜枝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胜
2020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