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上午,安徽省检察院召开以“服务美丽乡村,贡献检察力量”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的“美丽乡村检察行”活动成果,同时发布“美丽乡村检察行”活动十大典型案例。
目录
一、扫黑除恶典型案例(3个)
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2个)
三、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2个)
四、打击坑农犯罪、助农民工讨薪典型案例(3个)
一、扫黑除恶典型案例(3个)
1.郑怀念涉嫌受贿、非法采矿,徐蒙、李魏、余金敏、何忠义涉嫌非法采矿案
2018年4月,犯罪嫌疑人郑怀念被抽调到宁国市“打砂办”工作,具体负责打击非法采砂行为。2018年7月中旬至2018年12月份,徐蒙等人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单独或结伙在宁国市南山街道办事处“御景华庭”小区旁李广秀自留地、竹园饭店附近李魏自留地、窑潭大堤附近自留地非法采挖建筑用砂砾石8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744546元。2018年9月初,犯罪嫌疑人徐蒙为在非法采挖砂砾石过程中寻求庇护,向时任打砂办工作人员的郑怀念行贿,与犯罪嫌疑人郑怀念商定按4元/吨给其好处费,郑怀念收取贿赂。2018年9月8日至10月4日期间,在犯罪嫌疑人郑怀念的庇护下,犯罪嫌疑人徐蒙、李某某等人非法在宁国市南山街道办事处竹林饭店附近李某某自留地采挖砂砾石7000余吨,销赃得款人民币257000元。犯罪嫌疑人徐蒙为感谢犯罪嫌疑人郑怀念提供的帮助,先后通过微信转账和他人转交的方式共送给犯罪嫌疑人郑怀念人民币25400元,犯罪嫌疑人郑怀念予以收受。
宁国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22日经宁国市公安局邀请对本案提前介入,宁国市公安局于2019年3月12日移送审查起诉,宁国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2日提起公诉。2019年4月29日,宁国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认定本案系涉恶案件,郑怀念是“保护伞”,判处被告人郑怀念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徐蒙等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同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犯罪嫌疑人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郭云岑等6人涉恶案
2013年以来,郭云岑、蒋伟、彭闯以及史玉明(另案处理)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蚌埠市蚌山区嘉年华、钓鱼台及南山郦都一带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郭云岑为首,史玉明、蒋伟、彭闯为重要成员,被告人陈阳、陈楠、朱正伟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成员多次实施强拿硬要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的寻衅滋事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于2018年9月22日立案侦查。蚌山区检察院于2018年10月26日对郭云岑等人批准逮捕,并建议公安机关对郭云岑等人是否涉及恶势力犯罪继续侦查。2019年1月15日,蚌山区检察院检察长带队提前介入侦查。同年1月25日,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郭云岑等六人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蚌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3月12日,蚌山区检察院审查认定郭云岑等六人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组织形式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定性,向蚌山区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4月10日,蚌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蚌山区检察院指派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2019年4月17日,蚌山区法院公开宣判,认定郭云岑等六人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郭云岑有期徒刑七年;蒋伟有期徒刑三年;彭闯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陈阳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陈楠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朱正伟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判决宣告后,郭云岑等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3.郭韶军滥用职权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案
郭韶军,系五河县公安局新集派出所原所长,其在任五河双忠庙派出所所长期间,多次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给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李军、李晓虎在五河县双庙、城关等地多次寻衅滋事、殴打他人、妨害公务,上述事实于2019年3月22日经五河县人民法院宣判,均构成犯罪。时任双庙派出所所长郭韶军在任职期间,违反相关规定,对李军、李晓虎黑恶势力发展采取希望或者放任态度,打击不力,为黑恶势力的滋生和发展提供了温床,造成了黑恶势力的蔓延。
郭韶军滥用职权罪一案,系蚌埠市检察院交办,2019年3月22日,蚌埠市五河县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初查,同日对郭韶军涉嫌滥用职权犯罪立案侦查,2019年3月25日,对犯罪嫌疑人郭韶军刑事拘留。2019年3月28日本案侦结,并于同月29日移送审查起诉。
2019年3月22日,五河县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郭韶军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后郭韶军提出上诉,经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作出维持原判决定,现该判决已生效。
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2个)
1.张氏姐妹司法救助案
2019年8月5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带领有关人员赶至肥东县,看望一对因案致贫、相依为命的张氏(化名)姐妹,并为她们送去10万元司法救助金。
2019年2月8日,肥东县村民张某某因与前妻产生争执,一怒之下持刀逞凶,在女儿们面前残忍将前妻刺死(目前案件尚在办理之中),致使还未成年的两姐妹别父丧母,承受身心的双重打击。两姐妹现与年迈的祖母一起生活,没有生活来源。
4月,瑶海区人民检察院干警得知这一情况后,多次主动上门走访,与张氏姐妹所在的学校和户籍所在村民委员会沟通,在深入了解两个孩子的实际生活、学习及家庭现状后,根据国家司法救助相关规定,迅速启动救助程序。在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瑶海区委政法委的指导和大力支持下,成功为张氏姐妹争取到10万元司法救助金,帮助这两个身处窘境的贫困少年缓解生活压力,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两位少年听到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来看望她们,激动地连鞋子都未穿好,便急忙从屋里跑出来,看着汗流浃背的检察官,两姐妹感动的热泪盈眶。带队副检察长一直安抚两姐妹的情绪,详细询问学习及生活近况,鼓励她们一定要努力学习,健康阳光成长,早日走出阴影。在检察院及相关部门的关心帮助下,两姐妹不仅生活困难得到缓解,也重拾了对生活的信心与勇气。
2.李某司法救助案
救助申请人李某,系郎溪县建平镇某村人。2013年11月3日,程良保驾驶皖P13075号牌重型自卸货车载泥土与李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侧面碰撞,造成李某重伤一级、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程良保负全部责任。2014年10月27日,郎溪县法院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郎溪支公司赔偿李某各项损失310500元;被告程良保赔偿李某各项损失1165821元,被告郎溪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发后,程良保已赔偿李某256000元,尚欠909821元。2015年5月12日,郎溪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程良保有期徒刑七个月。事故发生后,救助申请人李某瘫痪在床,丧失了全部劳动能力,需要他人长期护理,又无其他生活来源,还要抚养幼子,家庭生活十分困难。2015年2月3日,申请救助人李某向郎溪县法院申请执行。因程良保确无可执行财产,郎溪县法院数次执行未果。
发现该线索后,郎溪县检察院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核实申请救助人的相关情况,确认了申请救助人因该案致残,丧失了全部劳动能力,生活十分困难。经报郎溪县委政法委审核同意后,给予申请救助人6.62万元司法救助金,使因案受困、因案致贫的当事人得到及时救助,缓解了生活困难。
三、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2个)
1.阜阳市颍泉区农业农村局怠于履行禁渔期渔业资源监管职责案
2019年5月17日,阜阳市颍泉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在茨淮新河、泉河、沙颍河颍泉区水域内,有人通过下地笼、粘鱼网、“迷魂阵”等方式进行非法捕捞作业,违反禁渔期相关制度,严重损害渔业资源。2019年5月23日,颍泉区检察院对该区农业农村局制发泉检行公[2019]34120300025号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区农业农村局加大全区渔业监督管理,依法严肃查处禁渔期内的违法捕捞行为;同时开展禁渔宣传,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工作,促进渔业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接到检察建议后,颍泉区农业农村局及时展开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回复检察机关。该局在水域显要位置设立永久禁渔公告牌,发放宣传资料,设立举报电话等,落实禁渔制度、营造禁渔氛围;出动执法车辆、执法船、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巡查;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肃依法处理涉渔案件。活动期间,共拆除过河罾2处、“迷魂阵”28处、地笼56个、粘网43条,收缴电捕器2套,立案处理涉渔案件2起,处理违法人员4人,罚款1.3万元,取得较好的整改和宣传效果。
2.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案
2008年,芜湖市镜湖区荆山街道办事处在荆东里二、前进等村民组建设农业园,芜湖鑫园农产品开发中心被引进到农业园。2008年5月,芜湖鑫园农产品开发中心与荆东社区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租赁集体土地面积18亩,用于生产蘑菇食用菌项目,租金为600元/亩/年,协议时间到2025年6月25日结束。为满足生产需要,芜湖鑫园农产品开发中心建设了600余平方米的管理和生产用房,但并未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经调查,该土地地类为一般农用地,土地权属归荆东社区村民集体所有,占用土地面积约为0.95亩。后来,芜湖鑫园农产品开发中心停止蘑菇生产,且将所建14间房屋对外出租。
芜湖鑫园农产品开发中心在没有获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农业园内建设了600余平方米的管理和生产用房, 且对外出租营利,严重破坏了土地资源。
2018年4月3日,镜湖区检察院依法向主管部门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履行土地管理和监督职责,保护土地资源,责令芜湖鑫园农产品开发中心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同时对破坏的农用地进行复垦、高标准恢复原状。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检察建书后,立即就该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依法责令芜湖鑫园农产品开发中心限期拆除违建房屋,并制定了复垦方案。2019年4月15日,镜湖区荆山公共服务中心及荆山国土所主要负责人来到镜湖区检察院,就检察建议书中提出的芜湖鑫园农产品开发中心非法占地问题落实情况进行了反馈。目前,涉案违建房屋已经全部拆除,被占用的土地已完成了复垦,土地承包户正在积极备耕进行农业生产。
四、打击坑农犯罪、助农民工讨薪典型案例(3个)
1.薛某某、卢某某销售伪劣种子、伪劣产品案
2017年3月份,犯罪嫌疑人卢某某从山东、河南等地购买了大量未经国家审定的大豆种子,并将其包装成“农研一号”进行销售,以每桶38元的价格卖给薛某某1500桶,以每桶36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某189桶,共计63804元。2017年3月份,犯罪嫌疑人薛某某在从卢某某处购买完大豆种子之后,又从山东购买了大量未经国家审定的大豆种子,并将大豆种子卖给李某某、郑某等多名农户,销售额共计148480元。经蒙城县农业委员会鉴定,李某某、郑某等人大豆产量减产13521.15公斤。经蒙城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损失大豆价值55436元。经河南华诚农业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和蒙城县农业委员会认定,卢某某、薛某某所销售的大豆种子均系不合格种子。
蒙城县公安局于2019年1月17日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11日将该案起诉至蒙城县人民法院;蒙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3日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薛某某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认定卢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付某某诉田某龙给付农民工工资案
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付某某在一里香溪工程项目包工头田某其、田某龙父子处从事钢筋工工作,期间应得工资款人民币46080元,田氏父子支付人民币15700元,剩余人民币30380元,付某某索要未果,请求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2019年4月18日依法受理后,于4月19日至一里香溪工程项目部,通过现场施工相关负责人找到田某龙询问相关事项,田某龙辩称因为项目部只给了总工程款的90%,没有结清工程款,而且他没有在这个项目上赚到钱,所以没有钱付给付某某工资,只给其打了工分条,写明欠款数额30380元。颍泉区院干警现场提取了田某其与安徽天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筑集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及天筑集团留存的田付其借款单据复印件。经审查核实,根据分包合同,天筑集团首次付款额为田某其(乙方)已完成工程量的70%,余下的30%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月内付25%,余下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一年后付清。天筑集团已经付给田某其90%的工程款,且天筑集团与田某其的工程款纠纷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属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田氏父子欠付新献工资款30380元属个人行为,应视为田付其、田贺龙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
2019年5月23日,付某某起诉至颍泉区人民法院后,法院庭前调解失败,但区检察机关的支持给予了田某其父子二人极大的心理压力。在起诉的第二天,田氏父子就托人将拖欠工资付清。后田氏父子又将拖欠的其他十几位农民工工资一并付清。
3.支持四川籍农民工喻某某、虞某某起诉案
2017年12月,四川省犍为县新民镇凉风村农民喻某某、虞某某经人介绍,到全椒县襄淮建材有限公司打工,并约定虞某某的工资每月按照实际应得工资金的70%支付。后全椒县襄淮建材有限公司一直只支付部分工资,其他工资一直拖欠,截止2018年9月27日,经结算全椒县襄淮建材有限公司欠喻某某工资人民币40000元,欠虞某某工资人民币48400元,双方约定2018年10月30日前付清所拖欠的工资。约定付款期限届至,两名农民工多次向全椒县襄淮建材有限公司追要,但该公司总以种种借口拒付。
喻某某、虞某某二人于到全椒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求助。该院高度重视,为防止出现过激行为,立即向相关当事人和有关单位了解情况,得知企业存在经营困难,同时难以与被拖欠人达成协议。办案人员帮助二人梳理法律关系,分析合法解决途径,同时协助二人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并与援助律师沟通协调,采取即保障其权利,也不影响其二人回家正常工作生活的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方式,及时向全椒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全椒县人民检察院同步支持起诉,并随时向二人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5月24日的案件庭审中,在喻某某、虞某某二人未到庭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员与援助律师同步向两名农民工沟通庭审情况,最终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全部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