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上午,由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巢湖市某特色米饺店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巢湖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系巢湖市人民检察院首例单独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院副检察长李小军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履行公益诉讼职责。法院组成“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的七人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27日,被告巢湖市某特色米饺店使用面粉、泡打粉、明矾生产油条,并对外向不特定消费者进行销售。2018年9月27日,巢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该店生产、销售的油条进行了抽检。经抽样检验,该店生产、销售的油条铝残留量为605mg/kg,严重超出国家标准。
公益诉讼起诉人指控,被告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民事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对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的违法事实表示认可,当庭表示愿意承担侵权责任并向公众致歉。因被告在庭前已登报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