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多岁的童某曾经多次因为吸食冰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当童某又一次从拘留所出来时,他主动向家里人保证,一定不再吸毒。可他看到朋友吸毒时,还是没有忍住毒瘾,再次将手伸向了冰毒。
为了不被家里人发现自己复吸,童某通常选择在外面和朋友一起吸食冰毒,渐渐地,童某越陷越深,原有的担心早已抛之脑后,不时地会一人躲在家中房间内偷偷“吞云吐雾”。一天晚上,童某的毒瘾又犯了,但之前藏起来的冰毒却已经吸完,童某便联系朋友小磊带点冰毒来他家一起吸食。童某害怕被家人察觉,便谎称房间里的电脑坏了,需要找师傅来修理。就这样,小磊带着冰毒堂而皇之地进入童某的房间。小磊和童某靠坐在床脚,将冰毒放进自制的冰壶中深深的吸了一口,房外响亮的电视声也叫不醒沉浸在毒品中的二人。之后,童某的胆子越来越大,几次趁家中无人之际,将朋友带至家中一起吸食冰毒。
因童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家中吸食冰毒,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童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过审理,童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与童某一起吸毒的小磊等人也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容留他人吸毒,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无论容留行为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也无论行为人自己是否吸毒,都将受到刑法的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