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肥东县公安局移送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至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肥东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侦查机关对嫌疑人李某的犯罪行为定性不当,依法变更罪名并作出逮捕决定。
犯罪嫌疑人李某因疑心妻子与一男子关系暧昧而发生争执,后得知妻子的电话号码系其闺蜜张某告知该男子,并因此迁怒于张某。酒后到张某家中,持刀威胁张某人身安全,胁迫张某打电话让其丈夫赵某回家。后又对赵某肆意殴打,且在赵某停止反抗后,又持剪刀戳捅其脖颈要害部位,致赵某轻伤二级。
肥东县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虽实施了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但综合全案来看,李某实则具有借酒精发泄自己不满情绪的动机,因为自己的“疑心病”,借故生非,实施暴力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应当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同时,李某暴力犯罪倾向明显,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可能妨害诉讼正常进行,侦查机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变更李某涉嫌罪名的同时,将其强制措施变更为逮捕,并及时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