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肥东县居民李某在登录某色情平台观看直播时遭到主播诈骗,遂及时报警。事后经调查发现,该网站平台上存在大量色情主播非法牟利,利用互联网向观众传播淫秽物品的现象。同时,李某还举报其他一些色情直播平台,经侦查锁定犯罪嫌疑人张某和郑某。
案情简介
经查明,张某自2018年7月以来一直在某直播平台以裸露敏感部位等方式,口述观众打赏礼物,并通过添加微信、QQ好友等方式,发送淫秽短视频,从中牟利。同时2019年10月前后,张某还担任众多色情直播平台的国内代理,为色情平台招募色情主播,通过“电报”软件和境外平台直接联系,负责其家族内众多色情主播的日常管理,从中抽取差价牟利,共非法获利10万余元。郑某在明知张某从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犯罪的情况下,依然为其提供资金结算上的帮助。上述张某和郑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肥东县检察院已受理该案,案件正在审查起诉中。 检察官说法
网络直播发展迅速,尽管执法部门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但网络平台中传播色情低俗等有害信息的现象屡见不鲜。网络色情被称为“电子海洛因”,足以说明其危害性,沉溺于观看淫秽色情直播不但会影响学业或工作,甚至会扭曲身心健康进而走向犯罪。黄赌毒不仅是社会毒瘤,严重影响社会风气和公序良俗,更是犯罪行为的温床,极易滋生其他恶性犯罪。犹如本案,就是在涉黄直播中衍生了侵财犯罪,所以必须全社会行动起来共同抵制色情淫秽信息,同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网络直播平台的安全监管,坚决铲除网络淫秽色情滋生传播土壤,持续保持对网络各种涉黄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努力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