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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案件
        夫妻争执起杀心 自杀不成又自首
        时间:2020-09-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姐,我不想活了”。2020年6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翁某某站在34层楼楼顶给自己的姐姐拨打了一个电话,诉说了事情的经过。

         

        案情简介 

           翁某某与陈某某是一对夫妻,因妻子借了几百元钱给别人未经过丈夫的同意,两人发生争执,妻子陈某某一气之下就要求离婚并回到娘家。第二天翁某某就带着孩子来到岳母家希望能挽回妻子的心,但陈某某坚持要离婚,愤怒的翁某某失去了理智。下午两点多钟,岳母家的人都上班去了,只剩下翁某某一家三口,翁某某持菜刀等利器对着陈某某的头部和胳膊乱砍,陈某某反抗未果被砍倒在地。其子翁某甲年仅十余岁,未能制止父亲后就找到物业报警,民警来到家中将陈某某送至医院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翁某某逃至楼顶打电话给自己的姐姐交代后事,对方劝他自首,随后翁某某拨打110称要跳楼,民警赶到现场安抚情绪后将其带走。 

            近日,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翁某某。同时肥东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依法对此案进行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检察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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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本案中翁某某杀害妻子的行为,不但拆散了这个家庭,同时给目睹了这一切的儿子心灵上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伤。检察官提醒您:一个家庭的幸福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维系,遇到家庭矛盾,控制情绪后理智的进行沟通是非常重要的,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 

        03 法条链接
         

        《宪法》第37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是指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