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0日,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提请批准逮捕的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经审查查明:2020年9月15日下午,在肥东县一小区门口,杨某某与张某某因琐事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杨某某将张某某的鼻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此次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卷时发现,该案属邻里纠纷引发的矛盾,冲突双方是邻居关系,案件事实清楚,但在侦查阶段多次调解未果,双方尚未达成赔偿协议,故侦查机关提请本院审查逮捕。
本着化解双方当事人矛盾,促进邻里和谐的原则,承办检察官认真向犯罪嫌疑人核实案情,了解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后果及悔罪表现、赔偿意愿,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享有的权利义务、本起案件的办理过程和可能判处的刑罚预期等。承办检察官对双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经过一番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之后,双方均表示愿意达成刑事和解,并于2020年11月25日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赔偿被害人损失费,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承办检察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杨某某。
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的成功和解,是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的具体体现,对化解社会矛盾具有积极意义。
法条链接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