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他人公司印章,致使该公司账户被冻结,运营困难。经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方某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情回顾
方某系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公司拖欠混凝土供应商货款,2020年6月,混凝土供应商同意方某将某电机有限公司作为担保方,签订三方协议,继续供应材料。方某通过路边小广告联系一男子,帮其伪造了一枚“某电机有限公司”的印章。后在该电机有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伪造的印章在第三方协议上盖印,作为支付混泥土供应商的货款保证。后因货款仍未支付,导致某电机有限公司被起诉,该公司账户被法院冻结而造成公司运营困难。
检察机关认为,方某伪造公司印章并使用,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请记住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检察官提醒: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等行为,属违法犯罪。不管出于什么理由都不能以身试法,绝不能为了本人的所谓“利益”而损害他人的利益,否则就要吃官司受处罚,而且还会严重影响本人及公司的声誉、信誉,终将自食苦果,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