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庐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海某(化名)组织卖淫罪一案在庭审理。为有效杜绝二次犯罪,该院建议县法院对被告人海某判处刑罚的同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这是庐江县检察院首例建议县法院对被告人判处刑罚时适用“从业禁止”的公诉案件。
“从业禁止”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内容之一,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即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
经依法审查发现,2017年9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海某在经营某桑拿洗浴中心期间,先后招募并组织多名妇女,以提供桑拿、按摩等服务项目的名义向前来消费的人员提供非法服务,按照其规定的价格统一收费后,与伙伴五五分成。截至案发,海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6.23万元。
2020年5月7日,庐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涉嫌组织卖淫罪,依法向庐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根据海某的犯罪情节、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及其自愿认罪认罚情况,提出对曹青海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2.5万元的量刑建议,同时针对海某组织卖淫犯罪系利用其经营洗浴中心的职业便利实施的,因而一并建议人民法院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禁止从事旅馆业、提供按摩的洗浴、足浴等服务业,期限四年。
庭审中,海某及其辩护人当庭对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未提出异议。本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