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庐江县检察院收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黄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案发后黄某自己名下的房屋和车辆进行变卖,所得款用于归还所欠工资,终于在提起公诉前将欠薪全部付清,院遂对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经依法审查查明:黄某系安徽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股人,该公司旗下开设多个分店,其中包括庐江某酒楼。该酒楼自2019年1月份营业以来,因为经济萧条和管理不善,经济效益每况愈下,拖欠多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38175元。庐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分别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在收到指令书三日内至劳动监察大队支付员工工资,但该公司及董事长黄某未予支付。庐江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遂将该案移送至庐江县公安局。
案发后黄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其将自己名下的房屋和车辆进行变卖,所得款用于归还所欠工资,终于在提起公诉前将欠薪全部付清,取得了员工的谅解。日前,黄某在值班律师的在场下,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我院遂对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本案中,黄某作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股人,若拒不支付员工欠薪,将会受到法院的刑事审判,他管理的餐饮公司及旗下分店的日常经营势必会遭受严重损失,甚至面临倒闭的危机,这对他今后的个人生活、企业发展都会带来一系列的影响。考虑到黄某在起诉前已经积极支付了所欠员工工资,并自愿认罪认罚,庐江县检察院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对其从宽处理。
民营企业家是全社会的宝贵财富,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保护民营企业家和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我院也致力于为我县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刘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