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高某某在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属于自己的杨树,卖给同样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谈某某,致使94棵杨树被采伐。日前,肥东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高某某和谈某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肥东县法院一审分别判处罚金3000元和2000元,并责令两被告共同于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在滥伐林木所在地共同补种树木470株,以恢复林木资源。
今年1月中旬,45岁的高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肥东县八斗镇赵东岗村前东村民组退耕还林田里林权属于自己家所有的94棵杨树以6100元的价格卖给了谈某某。谈某某在明知高某某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带工人将所买的杨树于当月中旬实施采伐。经鉴定,被采伐的94棵杨树体积为13.2立方米。高某某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出具权属证明证实,滥伐林木地块林地所有权属前东村民组集体所有,林木使用权为高某某丈夫个人所有。肥东县八斗镇林业站证实,被滥伐林木地块的林地林种为防护林。
针对谈某某、高某某滥伐林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肥东县院依法履行诉前程序,在《检察日报》上发出公告,建议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公告发出30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该院。截至公告期满,无相关单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高某某、谈某某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事法律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当地的植被,损害了生态环境,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的民事责任。故肥东县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谈某某、高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在滥伐林木所在地共同补种树木470株,并确保存活,以恢复林木资源。(洪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