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袁是家里的“独苗苗”,从小到大,父母对他很是溺爱,尤其是母亲,对小袁可说是千依百顺。在这样的环境中长大的小袁任性、易怒,也听不进不同意见。读了初中以后,进入青春期的小袁常与他人因小事引发矛盾,偶尔还会闹到动手,但每次都有母亲出面赔礼道歉,把事情平息下去。也正因此,小袁的坏脾气得不到及时的约束,来得更加无所顾忌了。
某天晚上,小袁到一个朋友家玩,其间将手机插在音箱上听歌,声音开得比较大。大约10点左右,住在隔壁的李某过来敲门,说他已经睡下,明天还要早起,音乐声开太大会影响到他休息,可能是因为被吵醒了情绪不好,说话的语气比较重。小袁看看表,觉得确实也到了休息时间,便关掉了音乐,也道了歉。
但关门回房后仔细思量起来,总觉得李某刚刚对自己说话的口气太冲,越想越觉得不服气,就先后给五六个朋友打去了电话,说自己刚刚被人骂了,请他们来帮忙教训那人一下。兄弟有难自然义不容辞,小袁在楼下很快接到了如约而来的朋友们,几个人从附近的垃圾堆里翻出了两根台球棍,折断后一人一根拿在手上,气势汹汹去了楼上敲开了隔壁的门。
屋里的李某可能也意识到了不好,开门时手上握了一把菜刀,警告小袁等人不要乱来。但已经被激起血性的几个大男孩哪里还考虑得了许多,几个人一哄而上把菜刀夺掉,拉胳膊揪头发就把李某拖到了楼下,对他拳打脚踢,小袁更是一马当先,手里的棍子都打断了。在几个人的围攻之下,李某的头、脸很快见血了,不断地道歉求饶。看到李某这般狼狈,小袁感到终于出了一口恶气,就收了手,和朋友们一起离开了现场。后经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了轻伤。
事情发生后,小袁等六人均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以该几人涉嫌故意伤害为由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考虑到小袁等六人都未满十八周岁,且家长们积极向受害人进行了赔偿,也取得了谅解,检察机关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做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小袁等几人被依法取保候审,等待着法律的最终裁判。
检察官说法:
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小袁等几人被取保候审,前来接孩子的父母中,小袁的母亲格外引人注意。她的手里捧了一个保温杯,里面是她精心炖制的鸡汤,她说,孩子这几天受苦了,应该多补补。毋庸置疑,这是一个极疼爱孩子的母亲,然而这样的爱放在这个案件的大背景下,却让人觉得无比沉重。
如今的很多90、00后都是家里的独苗,他们身上满载着家长的爱。然而,就如同种庄稼也必须要掌握时令和方法,一味浇灌反而不能获得丰收一般,家长如果不懂得如何给予孩子适宜的爱,只满足于孩子要什么给什么,沉溺在爱里的孩子也就无法真正成长,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本案里,小袁等几个未成年人被拘留后,家长都写下了保证书,表示以后会严格管教自己的孩子。然而习惯的养成并非一朝一夕。小袁在这次事件之前,也曾与他人产生口角直至动手,每次家长都会出面息事宁人,但在事件结束后,家长是否对小袁进行了教育?小袁是否有所反思?从这次发生的案件来看,答案应该是否定的。爱孩子是父母的天性,但教育孩子也是父母义不容辞的责任,孩子犯错误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犯错后仍然不知自己错在哪里,以致错上加错。希望父母在为孩子端上一碗鸡汤和温情的同时,也能在孩子犯错后展现出严厉的一面,及时纠正引导,如此,才能把责任和爱一起,种进孩子的心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