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不起诉案
一、基本案情
被相对不起诉人马某某,男,作案时16周岁,无业。
2022年2月至3月,马某某伙同他人先后实施三次盗窃行为,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7200元。2022年3月4日,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二、履职情况
(一)完善社会调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及时对马某某户籍所在地的政府部门、家人、老师等展开深入调查,后根据马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自愿认罪认罚等因素,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根据涉案未成年人具体情况,合理安置观护基地。因马某某在合肥市无监护条件、无固定住所、无经济来源,检察机关将马某某安置在观护基地——某机械厂,让马某某从事执勤、帮厨、核酸检测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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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足帮教效果,首次引入司法社工,适用合适保证人制度。检察机关首次引入司法社工,首次适用合适保证人制度,确保未成年人案件办理顺利进行和精准帮教效果,最终检察机关认为马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对其依法相对不起诉。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观护基地,是检察机关与富有社会责任感和观护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组织等,共同帮教轻罪未成年人的专门场所。司法社会工作是指司法社会工作者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方法,为社区矫正对象、安置帮教对象及边缘青少年等提供心理疏导、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安置等社会工作服务,以提升其自我技能,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最终达到预防犯罪、稳定社会秩序的专业服务过程。《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本案中,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不予批准逮捕,积极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释放了司法善意。检察机关将涉罪未成年人安排在观护基地,让其有一个良好的生活劳动场所,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其合法权益。办案中首次引入司法社工,适用合适保证人制度,保证司法程序稳步推进,提升精准帮教效果,是未成年人案件专业化办理与社会化保护衔接的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