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4日,庐阳区检察院受理了一起不服民事生效裁判申请检察监督案。原来,2007年10月,工程公司与合肥市某电器经营公司(下称“电器经营公司”)签订了价值40万余元的电器买卖合同,由项目发包单位合肥某建投公司(下称“建投公司”)提供担保。合同约定,建投公司按工程公司付款委托书,在欠付工程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向电器经营公司代为付款。之后,电器经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工程公司供应了价值40万余元的电器。
2019年4月1日,电器经营公司以工程公司未支付货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因工程公司、建投公司均未能及时提供支付货款的相关证据,法院一审判决工程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电器经营公司支付货款40万余元及利息,建投公司在欠付工程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定上诉期限内,工程公司和建投公司均未提出上诉。但后来,在整理公司财务期间,工程公司发现了支付货款的新证据,遂向法院申请再审,但被裁定驳回。于是,工程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该案的关键是货款到底有没有支付,怎么支付的,支付了多少。”办案检察官在全面了解案情后,很快找准案件的突破口,即工程公司提供的涉案项目付款委托书和银行进账单等证据材料。
经过办案检察官的仔细核实,新的证据显示,工程公司曾于2008年1月23日、6月4日,先后两次委托建投公司代为支付电器经营公司货款各10万元。同时,工程公司在查询本公司银行账户时还发现,曾于2009年10月21日通过支票转账的方式向电器经营公司支付货款12.75万元。“上述证据仅是申请监督人提供的单方面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理清事情的曲直。”为了核实上述3笔付款的流向,办案检察官先后6次往返于建投公司和多家银行深入调查。
经查,工程公司提供的3份证据所涉资金共计32万余元均转入了电器经营公司的账户。同时,检察官还有新的发现:2008年2月2日,建投公司受工程公司委托,向电器经营公司支付了1笔7万余元的货款。据此,工程公司通过支票转账、委托建投公司支付等方式,累计向电器经营公司支付货款共计近40万元,仅欠电器经营公司货款6731.39元。
原来,建投公司在受委托支付货款时,没有详细备注清楚是为哪一家公司代为支付款项,而电器经营公司在归账时张冠李戴,误认为工程公司没有支付货款,从而引发了这起诉讼。
鉴于案件存在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情形,庐阳区检察院检委会经讨论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工程公司、建投公司在原审中未提交相关已付款证据属于逾期提供证据,上述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法院应当采纳。今年6月23日,庐阳区检察院依法向原审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被法院采纳。
6月30日,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撤销原审判决,作出由工程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电器经营公司支付货款6731.39元及利息、建投公司在欠付工程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