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检察日报》 第6版 正气)
她开始不认罪,后来掩面痛哭
3月17日凌晨,一辆小轿车穿梭在安徽省合肥市辖区内的多个小区。车上两名女子不时下车,向小区门口的快递柜中投入一个个用小塑料袋包装好的物品。当她们完成第三波投递,准备驾车离开时,被公安民警拦下,当场从车内查获毒品疑似物53包,共计41.01克。被告人杨某、侯某被抓获归案。随后,公安民警将杨某、侯某投放到快递柜中的39包共计33.8克的毒品疑似物全部提取出来,并在两人的住处搜查到部分毒品和贩毒工具。当日上午,贩毒上线吴某被抓获归案。后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均系冰毒。
6月21日,该案移送庐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由检察官戴勇承办。在审查完全案证据后,戴勇发现被告人侯某的供述不够稳定,其前期承认了犯罪事实,后期却又翻供。在提审时,她仍然坚称自己没有参与贩毒。为查清案件事实,戴勇反复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并就证据链相对薄弱的地方,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进一步固强证据。11月15日,一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戴勇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我有意见。我没有参与贩毒。”杨某与吴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但侯某提出异议,强调其仅是当天陪同杨某去送东西,但不知道送的是什么东西。
“你是否吸食冰毒?”
“我吸毒。”
“当天下午,你是否与被告人杨某一起对大包的冰毒进行了分装?”
“我只是陪她去取了快递,但是没有参与分包。”
“杨某的供述表明,当天你们取回包裹后,先是在杨家进行了毒品分装作业。她负责用电子秤称重,你负责用塑料小包装袋进行密封。中途,杨某因担心被其女儿看见,便转移至你家中继续分装。这与你在公安机关所做的供述都高度吻合。另外,公安机关从你的住处搜查到了360个与现场查获毒品一致的塑料小包装袋和电子秤……”杨某及其本人的供述、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证实侯某明知是毒品,仍然参与分装作业。
“我没有参与贩卖毒品。”侯某仍然坚持。
“请法庭当庭播放杨某和侯某通过快递柜投放毒品的相关视频。”为了排除案件疑点,戴勇曾反复查看监控视频,视频显示,侯某与杨某两人并排站在小区快递柜前,杨某负责用手机扫描二维码打开快递柜门,若是门开在侯某一侧,侯某就将手中的物品放入快递柜中。
“我就是帮杨某往快递柜里面放了东西。”看完视频后,侯某说。
“公安民警将你们抓获归案后,当场使用杨某手机内存储的投放快递信息,将你们放到快递柜的毒品疑似物全部提取并当面封存。后经鉴定,从快递柜中取出的39包毒品疑似物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也就是冰毒。”戴勇用证据将案件事实还原。
“毒品对社会危害极大,被告人侯某本人也深受其害。然而,被告人却参与贩卖毒品。时至今日,在确实充分的事实和证据面前仍然心存侥幸,为自己的罪责开脱,毫无悔罪表现。”在发表公诉意见时,综合侯某的认罪悔罪情况,戴勇建议从严惩处。
这时,侯某掩面痛哭:“我认罪……”
11月1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侯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杨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吴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6万元。
公诉人简介
戴勇,1976年6月生,1996年进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工作,现任该院检委会委员、检察员。从检23年来,一直工作在侦监、公诉办案一线,曾荣获个人三等功等荣誉。